房屋危险性鉴定
6.1 一般规定
6.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 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6.1.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6.1.3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凡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4以,级:整体危险。
6.1.4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結构安全,基本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 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己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 成整輙危房。
6.2综合评定原则
6.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 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索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的判断上,应考虑其危险关联度当
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房屋危险性等级应进行两阶段鉴定。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
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整幢房屋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 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 况后作出判断,
6.2.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 定其危险性等级。
6.2.5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为:
I当与=0或R/0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4,級;
2当0〈叫<5%或0<氏,<5%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凡级:
3当5%<Rf<25%或5%《R”v25%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级:
4当叫225%或氏,225%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
6.2.6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为:
|当r=o, n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性等级只含a级,
评定为A级;
2当0<R<5%,若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卜室)危险性等级不含
级时,评定为B级,否则为C级;
3当5%</?<25%,若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卜室)危险性等级中Q
级的层数不超过(F + 8 + /)/3时,评定为C级,否则为D级;
4当R225%时,评定为D级。
7 鉴定报告
7.0.1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EI期;
3调査、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
6相关附件。
7.0.2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結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 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岀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 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 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我:
2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架设临时支撑:
4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憧危房的房屋,•般可按卜列方式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釆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 察的房屋。
2处埋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己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 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憧危险且无修繕价值,需一立即拆除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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