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1、 建筑结构检测分类
1.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2.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3.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4.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5.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6.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7. 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8.工程质量保险要求实施的检测;
9.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10.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构。
二、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既有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应进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
2.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
3.建筑大修前的评定;
4.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
5.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
6.受到自然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
7.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
三、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被检测结构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施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2.收集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的维修、检测、评定、加固和改造等资料;
3.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缺陷、损伤、维修和加固等实际状况;
4.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环境、用途或荷载等的实际状况;
5.向有关人员调查委托检测的原因以及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未能显现的问题。应在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四、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1.工程概况或结构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
4.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的数量;
5.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7.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8.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9.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